张志强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 100021) 食品营养标签是反映食品营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可以通过营养标签正确地选择适用于自己营养需要的食品,以达到合理营养和保障健康的目的。所以,食品的营养标签事关消费者的权益。为此,各国政府十分重视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加拿大、英国、美国、日本都相继制定和实施了有关营养标签的管理法规和标准。但为了避免和减少因各国政府管理法规和标准的差异所导致的食品国际贸易纠纷,作为协调各国食品管理法规标准,促进国际食品贸易活动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将有责任制定和实施有关食品营养标签的国际法典标准和导则。尤其自WTO的TBT和SPS协定 (见第11页)以来,CAC围绕食品营养标签开展了大量旨在建立国际标准和导则 的工作。
1 CAC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工作的机构及其主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建立适应于全球范围内的食品标签法典标准和导则,CAC于1965年专门设立了食品标签分委员会 (Codex Committee on Food Labelling, CCFL),该分委员会由加拿大政府牵头,其主要职责是:(1) 起草、修订、实施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的食品法典标准和导则;(2) 研究由CAC委员会指派的有关食品标签的各种问题。
自1979年 CAC发布《有关声称的食品法典总则 》(Codex General Guideline on Claims)的第一个文件以来,CAC已先后起草发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典通用标准》(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1985年)、《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声称的法典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 Claims for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1985年)、《营养标签法典导则》(Codex Guidelines on Nutrition Labelling)(1985年)、《营养声称使用导则》(Guidelines for Use of Nutrition Claims)(1997年)、《特殊辅助治疗食品标签和声称标准》(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 Claims for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目前,CAC食品标签分委员会正在修订《营养标签法典导则》,并正在起草《健康声称建议》(Recommendation for the Use of Health Claims)两个与食品营养标签相关的法典文件。
2 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的法典标准和导则的主要内容
21 食品营养标签的基本要求
营养标签仅仅是标签的一种形式,所以,它具有所有标签所具有的共性;然而,它也应遵循有关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在CAC的有关标准和导则中下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是食品营养标签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有关声称的食品法典总则》
《有关声称的食品法典总则 》是CAC有关食品标签最早的一份正式文件。该总则的基本目的是要防止虚假的、误导消费的或不可接受的食品标签。该总则规定所谓“声称”是指:“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的来源、营养特性、属性、生产、加工、组成成分或其他质量特点所作出的描述、建议或暗示。”按照该总则,在食品标签上不得进行以下声称:(1) 食品能提供所有必需营养素;(2) 平衡膳食和普通食品不能向人体提供充分的营养素;(3) 适用于预防、治疗、治愈疾病、身体不适或某种生理功能紊乱。当然,符合CAC特殊膳食委员会有关规定或生产销售国的法律者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此类声称。所以,CAC《有关声称的食品法典总则》特别强调防止夸大食品的营养价值。而且,因为本总则是对食品标签声称的基础规定,所以,本总则与营养标签法典标准和导则的使用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性。如CAC《营养标签法典导则》规定“如在食品中对食品的营养特性作出声称,则必须按照《营养标签法典导则》进行营养标签的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法典通用标准》
本标准是对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与标示方式的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不但要符合CAC的食品营养标签法典标准和导则,而且,首先应在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方面符合本标准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涉及:(1) 食品名称;(2) 原料;(3) 食品添加剂;(4) 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的载体;(5) 净重;(6) 生产日期和贮藏方法;(7) 食用方法;(8) 生产者及其生产国;(9) 标签与包装附着性;(10) 文字与字体体积等。
22 食品营养标签的专门性要求
《营养标签法典导则》
这是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专门性规定,但相对于下述的其它几项CAC文件,这一导则又是适用于所有食品营养标签的通用性规定。
CAC强调制定和实施本导则的目的是:(1) 为了保证营养标签能发挥以下作用:消费者能通过营养标签广泛地选择食品;营养标签确实是食品营养成分的载体;营养标签能促进大家应用营养原则指导合理的膳食结构;营养标签能宣传其它营养信息。(2) 为了保证营养标签不以虚假、误导、不可接受或无意义的方式宣传食品。(3) 为了保证在已有营养标签的情况下作出营养声称。
为了科学地正确认识和使用营养标签,本导则对“营养素标示”(Nutrient declaration)、“附加的营养信息”(Supplementary nutrition information)、“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ling)等作出了如下原则性的规定:(1)营养素标示作为一种营养信息,它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某一食品中所含有的营养素。但是,它不应使消费者误认为标签上所标示的营养素含量值便是为了保证健康应摄入的营养素含量。因为,标签不可能对人体的营养素需要量作出准确的标示。(2)不同的国家,营养标签的附加营养信息内容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同一国家内,营养标签的附加营养信息内容还因营养教育政策和食品的食用人群的不同而有所区别。(3)营养标签不应有意暗示有营养标签的食品的营养质量优于无营养标签的食品。如此这般规定,无论对食品生产加工者、消费者、政府管理者科学合理地制作、使用、管理营养标签都是十分有益的。
按照本导则的规定,营养标签是指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特性所作出的标示。营养标签由营养素含量标示和附加的营养信息两部分组成。本导则还规定,如果在标签中作出营养声称,则必须对食品的营养素含量进行标示。所谓“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是指标签中对食品的营养特性所作出的各种描述、建议或暗示。而附加的营养信息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自愿的。但必须注意,按照本导则的规定,附加的营养信息不能取代营养含量标示,而且,不能在没有营养素含量标示的情况下,只标示附加的营养信息。
在进行营养素标示时,本导则规定了必须标示的营养素含量包括:能量、蛋白质、可利用的碳水化物和脂肪。如对维生素和矿物质作出营养声称时,应对这些营养素作出标示。但只对那些已制定推荐摄入量,而且按照该食品的每份食用量所摄入的维生素或矿物质达到该推荐摄入量5%以上的,才必须标示其含量。
营养声称使用导则如前所述,营养声称决定了食品标签是否必须作出营养标示。而营养声称同时也是食品标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为了规范营养声称的形式,并保证能作出正确的营养声称,CAC于1997年制定了《营养声称使用导则》。但CAC在本导则中特别规定《营养声称使用导则》是对《关于声称的食品法典总则》的补充规定,所以,《有关声称的食品法典总则》中的其它规定仍然适用于营养声称和营养标签的管理。按照本导则,营养声称通常采用以下形式:(1)营养素含量声称,如高钙、低脂;(2)比较性声称,是将营养素含量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中所进行的比较,如本品所含钙量比牛奶高;(3)营养素的功能声称,是对营样素在人体生长发育和其它正常功能中生理作用的描述,如钙有利于强壮骨和牙齿、蛋白质有助于组成和修复机体组织。按照本导则,作出营养声称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导则的有关规定。首先,能够进行营养声称的营养素必须是《营养标签法典导则》中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NRVs)的能量、蛋白质、碳水化物、脂肪、膳食纤维、钠、维生素和矿物质。而且,不同形式的营养声称还需符合本导则的不同规定。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声称的法典通用标准》
根据本标准,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一类适用于处于特殊生理状态和/或患有某种疾病人群的食品,而且,这类食品的组成成分一定有别于相同产品属性的食品。这类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和幼儿的食品。这类食品除了应符合《有关声称的食品法典总则》、《预包装食品标签法典通用标准》、《营养标签法典导则》的有关规定外,本标准还对其营养标签和声称作了专门的强制性规定。但本标准仅对能量及其它营养素的标示方式进行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与《营养标签法典导则》并无区别。
表1〓营养声称——比较声称
《特殊辅助治疗食品的标签和声称标准》
根据本标准,所谓“特殊辅助治疗食品”是指一类适用于不能正常进食、或患有营养素吸收代谢障碍性疾病、或疾病治疗时需要营养素补给病员的食品。本标准规定此类食品的标签首先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法典通用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声称的法典通用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对产品声称和营养声称作出规定。但却对营养标签中营养素标示方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要求此类食品应更为准确地标示营养素含量。
23 第29届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2001年5月1日-4日,渥太华)关于营养标签的讨论热点
营养素的标识
除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能量、蛋白质、可利用的碳水化物和脂肪的强制性要求以外,关于糖、纤维、饱和脂肪和钠的标识是否为强制性的,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自愿标识方面,已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如标示胆固醇或脂肪酸含量,则同时应标示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或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关于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自愿标识,要遵循以下规定:(1)已建立推荐摄入量和/或具有重要营养功能的;(2)每份含量等于或大于5%推荐日摄入量。
三种声称
在“使用营养和健康声称指南的建议草案”的讨论中提出有三种声称可以考虑,即营养声称(营养素名称和含量,包括相对含量,如高纤维、低脂)、营养素功能声称(如,能有助于坚强骨和牙齿的发育)和健康声称(如,铁能减少贫血的危险性,食品A富含铁)。在健康声称方面,各国对于“减少疾病危险性声称”的意见很不相同。有些国家从公共卫生观点强调其重要性;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对于此类声称是否具有充分科学依据表示关注,因为此类声称相当于“预防疾病声称”。然而,各国一致同意对于婴幼儿食品不允许用“健康声称”,除非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CNFSDU)制定的法典标准中有特殊规定。各国也一致同意使用“减少疾病危险性声称”时,除了要提供可以接受的关于膳食与健康关系的科学证据外,还应标示此产品中与此种关系有关的食物成分,除非此种关系是建立在整个食品的基础上的。鉴于此标准草案的讨论还处于第三步,估计还有若干年才能提交CAC全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