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en should we begin to give supplementary foods to infant during 4~6 month? |
刘冬生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北京 100050) 婴儿喂养的成功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未来,是每位父母都悉心关注的问题。自古以来人们的育儿习惯是用母乳哺喂婴儿,因为母乳是婴儿天然的最好的食物和饮料。但在过去50年间,在发达国家,由母乳喂养改为人工喂养大幅度上升;甚至在不太发达的国家中,特别是城市居民中也是这样。其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目前母乳喂养兴趣的再起在于人们认识到婴儿喂养不仅涉及到营养素的供给,还牵涉到抗感染问题(在婴儿的免疫功能发育完全前,通过食物给以免疫学的保护以抵抗某些细菌性感染)以及母婴的感情培养。同时也认识到婴儿长到4~6个月时就应该开始添加辅食,以补充母乳营养成分的不足,满足婴儿迅速生长发育的需要。 此外,很久以来人们也在试图研制一种可代替母乳的食品,以降低缺母乳婴儿及人工喂养婴儿的死亡率。19世纪末期,由于生物学和医学的进步,为母乳代用品的发展提供了基础。1867年德国人Justus Von Liebing提出第一个商业婴儿配方,是用小麦粉、麦芽粉和少许碳酸钾加入到牛乳中煮沸而成的。1915年美国Gerstenberger等发明了第一个以牛乳为基础的婴儿配方。这个配方是把均质的植物油、动物脂肪添加到脱脂牛奶中,使其含量接近于母乳,成功地喂养了300个婴儿。目前世界各地的婴儿配方食品大多由此演变而来,并逐步发展到更理想。 鉴于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婴幼儿体格及智力的生长发育,所以国际上非常重视相关标准及法规的制定。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标准是各国政府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的国际食品贸易标准。迄今为止,CAC发布了以下9个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 罐装婴幼儿食品标准 Codex Stan 73-1981 婴幼儿谷物食品标准 Codex Stan 74-1981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 Codex Stan 156-1987 以上标准每两年均在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CNFSDU)会议上进行讨论和修正。 我国婴幼儿配方的研制始于1954年,初期是以大豆为蛋白质基础的豆代乳粉,70年代末研制出了以乳为基础的婴儿配方乳粉。为保证婴幼儿食品质量,轻工部及卫生部于1989年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1994年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国际标准进行修订,至1997年发布《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使得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 作为CAC成员国,我国曾于1998年10月派有关人员参加在德国召开的第21届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法典委员会;并于2000年6月首次组团参加在柏林召开的第22届会议。该次会议的议题6、7、8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改草案、婴幼儿谷物食品标准修订草案及食品内可用矿物质及维生素建议目录的修改草案。此次会议上有两个争论的焦点,现分述如下。 1. 关于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稿意见:对标准所包括的应用范围:“这类产品在必要时作为母乳代用品来满足健康婴儿正常营养需要,还适用于有特殊营养需要的婴儿”,有些代表认为应包括所有婴儿,建议将“健康”二字删去,并对特殊营养需要应加以详细说明。WHO代表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代表认为 “母乳代用品”应适用于所有婴儿。最后未能对此取得一致意见,建议由德国代表牵头提出书面修改稿,交下次会议讨论。该议题重点讨论的是节中所描述的内容:“婴儿配方食品及辅食的添加靠其本身可以满足婴儿在头4~6个月期间的营养需要”。各国代表团对此年龄段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只提头6个月;但美、英、欧盟等则认为应保留4~6个月的写法。我国代表同意为“能满足0~6个月婴儿正常生长需要”,与我国标准一致。鉴于争论激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只能保留原写法并加括号(意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主席提出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改稿退回到第3步,继续征求意见。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争议中可能也掺杂了一些商业方面的因素。因为,将适用范围规定为0~6个月与0~4个月相比,婴儿要多吃2个月配方食品。这对于生产企业是一个很重要的商机。当然,我们尚不能肯定在这场争论中有无商业因素或商业因素占多大比重。但是,至少使我们了解到在有关标准的讨论中,还有除科学性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 2. 婴幼儿谷物食品标准修改草案的讨论焦点在于标准范围内所写婴幼儿年龄适用范围为4~6个月的规定。WHO代表认为目前科学证据不支持将4~6个月改为6个月,因为要考虑到个别婴儿的需要,所以有必要保留4~6个月的年龄范围。同时还重申其书面意见,即婴儿应纯母乳喂养4~6个月,随之添加营养适宜及安全的辅助食品,同时继续母乳喂养至2岁。这些意见来自科学证据及流行病学资料,而年龄范围还应注意环境条件及婴儿个体需要。为此WHO还在继续就全球最新科学证据及流行病学资料进行系统调查总结,其结果2001年才可提出。此外WHO还在进行一项包括6个国家1万名以上儿童的综合性生长研究,还要收集能提供健康婴儿营养需要的纯母乳喂养时间,此研究将于2003年完成。该代表特别提出应重视科学证据及流行病学数据,标准也可能会有相应改变,还应参考各成员国政府对辅食添加的意见,并建议在产品标签上清楚说明“此产品建议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不得早于4个月以前食用”。印度代表强烈反对WHO代表的意见,认为应改为“6个月”,理由是过早添加辅食,影响母乳喂养,会给婴儿带来健康问题,其他约1/3代表,如加纳、巴拉圭、挪威、匈牙利等及少数国际组织的观察员支持印度代表意见。然而,大多数代表均同意保留“4~6个月”及支持WHO代表意见。我国代表认为应保留原稿中“4~6个月”的写法,因为这是有科学基础的,并已充分考虑了不同国家的条件及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如果限定6个月,则缺少了灵活性。由于在会场上印度代表多次激烈发言,至使此项草案的修订本在本次会议上未能取得任何进展。委员会同意将此草案仍停留在第4步在下次会议上考虑,这个草案下一步如何继续进行,需要CAC的建议。 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物标准的应用范围,当然应该是建立在充足的科学依据的基础上,但也要考虑到各国具体情况。在这些争端中也可能掺杂着企业方面的观点和利益,所以将问题复杂化。但更重要的依据是对婴幼儿健康生长发育影响的科学数据。待2003年WHO对几个国家的一万多名婴幼儿调查研究数据发表后,将有助于标准适用范围的最后确定。作为法典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中国的有关数据提交委员会讨论,既是成员国的职责,也是保护本国利益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